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党和国家事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分析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基础上提出来的,内涵丰富、指导性强。全会精神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体现了历史主动精神,凝聚了信心力量,是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学习全会精神,深入进行立法研究、立法预判和立法服务,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提高立法质量的使命任务,提高新征程上的立法预见性、立法创新性、立法保障性好牛配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要求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这其中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立法创新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特征在于创新驱动,而制度创新与法治供给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又具有关键支撑作用,二者具有互促共生关系。新质生产力的壮大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新时代经济法治体系不仅构筑了公平竞争的底线,而且要求以包容激励、适应性治理为特征,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低空经济、商业秘密、绿色低碳、创新人才等新兴领域立法,形成“先立后破、分类指导、统筹谋划”的制度供给体系,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夯实法治根基。二是夯实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根基。人工智能立法应实现从追求统一法典向协同治理的模式转变,立法理念应从以权力为基础的保护路径转向以义务为核心的规制视角。在此基础上,明确要求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承担持续性合规责任,同时构建高位阶综合立法与低位阶专门立法相结合的多层次动态保护体系。国家层面,要加强基础研究领域的立法保障、教育和服务,强化经费投入与政府责任,并适时将人工智能等关键领域立法上升至国家法律层级。地方层面,则要因地制宜,按照各自的要素禀赋和技术发展水平,先行先试相关立法。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立改废释纂。发挥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的积极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区域、领域、流域协同立法,实现人大立法、政府立法和地方立法协调贯通好牛配资,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在关键环节增强法治供给能力。
第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要求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要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这其中有以下几个拓展方向:一是重点进行立法预判研究,把握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国家安全领域的未来脉搏。例如,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背景下,地方产业促进型立法既要服务区域发展,又要避免行政干预扭曲市场竞争。为此,应在领域选择上审慎聚焦,避免立法泛化;在措施设计上统筹产业链上下游,增强政策协同性;在立法表述中精准区分“鼓励”与“支持”类条款,并配套相应的监督与责任机制;注重立法时效性,为产业促进型法规设置合理的生命周期,以适应产业动态发展与政策迭代需要。又如,低空经济作为规则密集型经济形态,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风险外溢性等特征,故在明确空域作为国家主权资源,其所有权属性明确且不可交易的前提下,构建以中央统一管理为基础的多层级协同机制,通过分类授权、渐进赋权的方式,建立许可控制、指标协调、服务供给的三层治理架构,逐步推动低空空域管理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运行,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好牛配资,实现立法约束与市场效率、国家主权与地方发展的有机统一。二是进行立法规划、立法审查等立法前、后研究工作,做好立法构筑防火墙工作。以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为例,其为人工智能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针对实践中面临的责任认定机制不完善、保险制度适配不足、数据治理成本高、跨部门协同难度大等现实挑战,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亟须构建与技术特性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在责任分配、保险创新、数据合规等方面实现更深层次的制度突破,以支撑产业可持续发展。又如,自贸区立法中关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精准界定问题,可以坚持正确的思想理念、立足中国国情与宪法秩序、确立“四个有利于”的实践标准等核心依据,从“主动对接”转向“自主制定与融通”并重,推动现有自贸协定升级,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谈判中坚持中国特色并拟定针对性方案,同时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构建中国自主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
第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要求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23年立法法第二次修正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及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有必要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公共管理的立法需求,总结多年来各级立法机关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成效经验,提升区域法治建设成效。在以法治保障文化繁荣方面,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文化合理元素,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建设共同富裕法律体系方面,要完善引导促进城乡居民创新发展共同致富的法律制度,完善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普惠性社会基本福利法律制度,完善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配套基础性法律制度。在依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通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发展”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内在底色,并在生态环境及相关制度建设中予以系统贯彻。
第四,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新征程上高质量立法,相较于传统的立法工作存在几个方面的“变与不变”。不变的是立法的制度框架没有变、基本范式没有变。变化的方面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和社会加速转型所要求的从管理转变为治理、从静态部门法方式的调整转变为立足实践的动态领域性调整(趋向于跨部门、跨学科、交叉性立法)。二是从立法学理论角度看,从传统的体系原则方法论向“问题—解决”方法论转变。三是两个“三域”立法即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和领域立法、区域立法、流域立法成为立法实践的基本面,需要高度关注。四是法律规范的内涵与外延基于道德法律化、算法法律化等因素而大幅扩展。
综上所述,面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任务、新部署,我们必须走出书斋,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实践,在立法研究上要成为独立思想者,研究大国崛起规律,以立法守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预判上要成为敏锐瞭望者,洞察未来法治趋势,提前识别前进路途风险;在立法服务上要成为精巧工程师,助力设计出既能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又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新秩序的良法。中国崛起和世界变化的新形势要求我们既立足立法和法治,又应超出立法和法治,懂经济、懂社会、懂科技,也懂世界历史发展趋势,以跨学科视野和系统思维,用立法专业知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
(冯玉军好牛配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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